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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开发新能源实现浦东新区可持续发展

成德根 委员

(发布时间:2010-1-15 阅读次数:3167)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正越来越引起各国的关注。我国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颁布,“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列入了国家发展规划。200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仅约8.5%, 相当于2.25亿吨标煤,而全年总能源消费量为26.5亿吨标煤。虽然人均排放量低,历史排放量少,以生存排放和出口产品制造业的转移排放为多。但是,“多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结构现状导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第二。要改变这一现状,除了要极大的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外,重要的是尽快改变我们对能源发展的观念,对能源发展的重新认识。浦东新区作为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率最高的地区之一,更是要在国家能源开发战略中走在前列。

第一,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这些能源大部分存在于浦东新区可开发利用的地域架构之内。我国目前的可开发再生能源的现状是海上可开发的风能资源约为2亿千瓦,但是风电总装机容量远远落后于其它发达地区,开发率不足1%,潜力巨大。在海洋能源中,潮汐能资源约为1.1亿千瓦, 可利用装机容量约3500万千瓦,波浪能蕴藏量约有1.5亿千瓦,可利用装机容量约有3000-5000万千瓦, 海水温差发电资源和海流能源也很可观。

第二,浦东新区临江沿海, 利用太阳能具有间歇性的特点, 据测算, 使用1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每年可节煤120公斤。如果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则到2010年其装机容量可突破50万千瓦,但是影响光伏发电发展的困难主要是光伏发电机组中的高纯硅材料依靠国外进口,成本高,不利新能源应用。

第三,与《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地区性鼓励政策,出台迟缓,不尽完善,操作缺乏细则,力度不足。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各个品种,鼓励政策不齐全,缺少环境补偿性的税种,不利于从经济上对能源品种的选择加以导向。

在浦东新区新一轮创业和编制“十二五”规划中,应站在更高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抓紧制定好浦东新区新能源开发战略。

建议一,在新能源发展战略当中,浦东新区应尽快制定建立约束性的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在能源市场价格竞争中暂时还处于劣势。为了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的长远利益,浦东新区需要制定必要而适度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能源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中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份额。在发展中逐步做到有保有压均衡适度,坚决把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下去,走浦东新区可持续发展道路。

建议二,在新能源发展战略当中,浦东新区要加大投入可再生能源相关科研项目的研发规模,这些研发项目的资金具有较高的投入风险,因此主要应有新区政府财政承担,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适度为之,适度不为之。《可再生能源法》对此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解释,有待主管部门的细化和落实。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有实力的能源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无论从国家还是浦东新区的长远利益考虑,都有必要在战略高度及早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这既是作为对化石能源引起社会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也是作为人才、智力、技术高度集聚的浦东新区为国家承担起发展替代能源,造福子孙的历史责任。

建议三,在新能源发展战略当中,浦东新区要建立一种跨部门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协调机制,协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方式。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分属多个行政部门管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途径又是多样的。比如,可用以发电、供热方面,浦东新农村建设中,完全可能成为农村能源的原生态保障性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离网的风光互补发电等),对于同一种资源如生物质,还可以有多种利用途径。由此可见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管理,这就要求浦东新区有一个部门(如发改委)建立协调机制,从全局角度,从发展浦东新区循环经济的要求下,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进行整体规划和优化配置,实现低碳经济社会的协调可待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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